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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应当终止公证:(一)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二)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三)因当事人死亡(法人终...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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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应当建立分类登记制度。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当事人姓名(名称)、代理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向被询问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笔录应记明:谈话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单位、证件名称及编号、联系电话及邮政编码、谈话内容等。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并签名;确实不能签名者,可由本人盖章或按手印。笔录中修改处须由被询问人盖章或按手印。
受理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后,应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一)公证书正确的,维持原公证书。(二)公证书内容正确,仅表述不当的,应当责成原公证处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制发补充性的公证书。(三)公证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撤销公证书。(四)违反公证程序的,责成公证处补充必要的手续;无法补充或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撤销公证书。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不能收回的,应公告撤销。对已经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的撤销或更正,按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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