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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问的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具体有如下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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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15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这对建立工商企业制度、规范公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可能致使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从而破坏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妨碍了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司的有效管理。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一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 2、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 3、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项目和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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