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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等级是按照劳动者受伤的部位和受伤的程度进行综合评定的,得出相应的伤残等级,在根据伤残的等级进行的相应赔偿,与安全事故中重伤标准没有多...
交通事故伤残不能参照工伤鉴定标准鉴定。不同原因造成的伤残,适用法律不同,采用不同的鉴定标准。我国现有三个鉴定标准,分别是:一、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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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鉴定机构来看,一般人身损害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鉴定机构相同,都是由民间的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而工伤的伤残等级鉴定则是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且必须是先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方可适用该标准对工伤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2)从赔偿标准体系来看,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都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而工伤的赔偿金额计算则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二者的计算方法完全不一致。例如江西的一位伤者因工伤被鉴定为五级伤残,该伤者属于城镇职工,则其工伤伤残待遇按照按新《工伤保险条例》为本人18个月工资,假设该职工工资按照江西省2012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9651元/年计算,其伤残待遇为39651元/年÷12×18=59476.5元;而一般人身损害按《人身损害解释》赔偿,五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如果伤者未超过60周岁,则赔偿20年的60%,伤者可以获得的伤残赔偿金为19860元/年×20年×60%=238320元,二者相差4倍之多。正因为有这样的差距,《工标》认定伤残等级鉴定时比《道标》要更加宽松:二人伤势相同的情况下,适用《工标》所得到的鉴定结果比适用《道标》往往要高。这样一定程度也能缩小工伤与交通事故之间伤残赔偿金额的差距。但对于一般人身损害,如果适用《工标》来定残,再适用《人身损害解释》计算赔偿金额,必然会出现高伤残等级与高赔偿标准同时存在的不均衡情形。 (3)从赔偿主体上来看,一般人身损害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同。一般人身损害与道路交通事故都是由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交通事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赔偿,但那是基于交通强制保险制度,如果交通事故肇事人未投保,其本身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工伤的赔偿主体是国家工伤保险基金,其依据的是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基金本身并不是直接侵权人。
伤残等级鉴定要根据具体的受伤部位、受伤程度、康复情况、功能障碍以及事后恢复可能性等因素来综合判断,且鉴定是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来鉴定,而不是一般人能够直观评测的,所以伤残鉴定必须要注意两个关键环节:一是鉴定单位的选择,二是鉴定时机的把握。因为能评上级别和评不上级别,评上1级和评上10级,赔偿项目的金额差距是很大的,会有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的差距。 交通肇事罪刑期的多少是与事故造成的伤亡情况、公共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其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肇事方的态度表现等息息相关,不同的事故后果与不同的事故责任相结合,法定的刑期也会有所不同。当然伤亡越大、责任越大、认罪态度越差刑期就越长、处罚越重,总之需要结合整个案件的事实综合分析。
在交通肇事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是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一般伤情鉴定依据是1.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2、《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是二者的文件依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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