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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开庭时间法律没有明确期限,对审限是有法定要求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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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一般为1个月审结,最迟不超一个半月。如果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有上述情形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也可以延长1月。民事诉讼:一般为3个月审结,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行政诉讼:一般为2个月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缴纳费用分为标准。 一般案件的受理费分别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和价格,按以下比例分阶段累计缴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缴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缴纳: 1、离婚案件每件支付50元至300元。关于财产分割,财产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不另行缴纳的2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缴纳。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支付100元至500元。关于损害赔偿,赔偿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不另行支付的超过5万元到10万元的部分,按1%支付的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如果没有争议金额或价格,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的争议金额或价格,按财产案件标准支付。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时,每件缴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制定具体的缴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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