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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车辆维修费用、必要的停车费、车辆贬值损失等,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在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业务活动中使用损坏车辆,要求赔偿损坏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车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停运损失的,应当提供合法营运及收入的证明。对该间接损失,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予以支持。保险人出具的定损单与被损车辆实际维修发票数额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双方均无充分证据且数额相差未超过30%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酌定维修费用;数额相差较大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实际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实际维修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定损单确定维修费用。机动车维修费用一般应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确定。被保险人主张依据维修发票赔偿维修费用的,应证明其所主张维修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确定机动车维修费用。综合上面所说的,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要对自己的新车进行鉴定的话,那么这种行为是可以得到支持的,而且在进行鉴定的时候就一定要按规定的流程中,如果因是此事故而让车辆进行贬值的话,那么在赔偿的时候就要按评估出来的价格来进行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是对关于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列举式的规范,而列举式立法模式因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会产生滞后,很多社会新事物,并未及时的补充进法律体系内。虽然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未列入车辆贬值损失,但其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财产损失的范围不仅仅是第十五条列举的内容,只是明确了列举的内容是支持的。而车辆贬值损失恰恰是未进入列举项目但又属于第十四条规定的财产权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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