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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坚持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推进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建设成为深化改革先行区、开放创新引领区、高...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示范区设立企业和其他组织,从事创新创业活动。在示范区申请设立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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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示范区设立企业,以货币作为初次出资或者增资的,可以银行出具的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或者以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验资凭证;以非货币作价出资的,可以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者以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验资凭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示范区设立的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实行备案制。
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用地,经报XX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等方式。示范区内原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改变用途;确需转让的,须报XX批准,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示范区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流转机制,重大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可以通过租赁、入股和联营联建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示范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服务、管理事项,应当简化程序、缩短期限、减少层级、优化流程,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公开对示范区建设所采取的支持措施的适用范围、标准和条件、申请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方便组织和个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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