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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的适用方式包括单独适用和附加适用,金额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无规定的根据犯罪情节确定,但最少为1000,未成年最少为500...
一、罚金刑的执行方式有哪些(一)一般执行方法分为: 1、一次或分期缴纳; 2、逐日缴纳; 3、延期缴纳; 4、暂缓缴纳。(二)特别执行方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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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限额罚金制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在无限罚款的情况下,罚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2、限额罚款制刑法规定了罚款金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在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裁定罚款。例如,《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刑法分则中有很多类似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3、比例罚款制度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款金额。例如,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一、罚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1、人民法院作出罚金处罚的,罚金数额依据下列情况确定: (1)依据犯罪情节确定,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2)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3)对未成年人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2、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二、罚金缴不起会怎么处理 在法律上,没收财产与罚金虽然都属于财产刑,但二者的性质不同: 1、在适用对象上,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但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2、在内容上,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而没收财产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没收金钱也可以没收其他财物。
罚金刑执行的方式有哪些《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可抗拒的灾害,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根据这一规定,罚金的执行分五种情况。(一)限期一次缴纳。这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犯罪分子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二)限定时间分期缴纳。这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犯罪分子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在时间上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钱的支付上也可以化整为零,使经济情况较差的犯罪分子也能按期缴纳罚金。(三)强制缴纳。这主要适用于判决缴纳罚金的指定期限已到,犯罪分子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强制缴纳。如查封财产、扣押存款、扣发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四)随时追缴。这主要适用于那些将财产隐藏、转移、使被判处的罚金不能全部缴纳的情况,对此,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财产,都应当随时追缴。(五)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如果犯罪分子由于遭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缴纳确实有困难,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缴纳罚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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