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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情况属于立功,属于重大立功的情形如下: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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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立功的情形如下:(一)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二)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四)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人);(五)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 (二)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四)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 (五)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关于立功的认定如下:首先《意见》明确规定,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其次《意见》还指出,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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