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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是基于对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夫妻家庭生活的需要对外所产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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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是基于对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夫妻家庭生活的需要对外所产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在特殊情况下,夫妻一方并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活需要在外举债,或者对外担保,配偶一方对此知情且认可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对于夫妻一方在外以其个人名义借债,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或者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债务的认定包括: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偿还或财产各自所有,双方无法协商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生存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根据夫妻共同意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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