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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领取社保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
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是其职责,尽管人们都痛恨犯罪,但在惩治犯罪的过程中,如何保障其权利也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正如这段时间,律师界热议的一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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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所以,取保候审到期后是否会被逮捕是要看人民检察院的决定的。
这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判处实刑的,必须要收监。关于取保候审开庭时会被羁押吗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确有犯罪事实的,仍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参保地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申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总额和月平均工资。 2、参保单位申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应按照《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要求统计。 (1)对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应包括国家的统一规定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艰苦边远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1993年工资改革时随工资发放的保留津补贴、老粮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津补贴。 (2)对事业单位:应包括薪级工资、岗位工资、艰苦边远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1993年工资改革时随工资发放的保留津补贴、老粮贴,由同级政府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 3、市、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工资申报情况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的有关规定,核定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对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非私营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月社平工资)60%的,按月社平工资60%核定;超过600%,按月社平工资600%核定。所有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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