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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起刑点现在为3万元。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是当数额在1万...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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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和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金。因贿赂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并处罚金;因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者在被起诉前主动交待受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收入的金额和情节,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贪污罪的处罚。索取贿赂的重大处罚。受贿金额大或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受贿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多次受贿未处理的,按累计受贿金额处罚。金额大、金额大等情况的认定:受贿金额为3万~20万,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金额大,应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受贿金额为1万~3万,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重大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1)多次受贿的;(2)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党纪、行政处分的;(3)故意犯罪被刑事追究的;(4)赃物被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绝接受赃物的下落或拒绝不协助追缴工作的;(6)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损的;(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贪污或受贿数额在20-300万,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10-20万之间,如有以上8种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受贿金额在300万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金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受贿金额在150万到300万之间,如有以上8种情况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符合以上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符合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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