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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遮挡车牌号码的行为,会扣12分。对于该行为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
故意遮挡车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警告或者罚款,扣十二分。故意遮挡、污染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车牌的,依照《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警告或者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使用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1)驾驶与准驾驶车型不一致的机动车;(2)酒后驾驶机动车;(3)驾驶经营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批准人数20人%以上;(4)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5)道路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牌照,或故意堵塞、污染、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牌照;(6)使用伪造、变更机动车牌照、驾驶证、驾驶证、校车牌照或其他机动车牌照、驾驶证;(7)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过中央分隔带;(8)在高速公路车道上停车。
故意遮挡车牌号的违章行为,将被扣12分,罚款20到200元。驾驶人在收到交通违章处罚单后,应当在15天内到交通违法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交通管理部门缴纳罚款,并接受处罚。如果是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的,应当在30天内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降级业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第七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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