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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二)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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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中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法院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中心工作开展的,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也不例外。但是,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自身的工作性质,准确地定好位,并摸索出一套符合法院纪检监察实际的工作方法。作者认为,对审判执行权运行进行监督,实践中,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探索监督的有效途径。一、从审判执行权特性角度探索有效监督的途径 1.从程序性特点出发,利用和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实现监督案件流程管理是法院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将各类案件从立案、送达、诉前保全、庭前交换证据、开庭排期、开庭审理、案件评议、文书制作、宣判、执行、案件评查及结案材料的归档等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加以设置的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管理的方式。网络根据不同层级的领导权限范围,分别给予不同的授权,便于审判长、庭长、主管院长及时了解案件运行情况并根据不同需要进行审批、管理、催办,网络也可对将超审限的案件及时发出预警提示。 2.从统一性特点出发,统一案件裁判标准,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审判实践中,同类型案件事实类似甚至是完全相同的情况比比皆是,但由于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合议庭、不同法官或者同一法官在判决时均会出现裁判结果差异,甚至是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要改变这一现状,有效防止审判执行权被滥用,达到“具有公认的声望,故足以回应社会对法治与正义的期待,更进而推进法治意识在社会中的传播,并提高社会整体的现代化程度”的目标,统一案件裁判标准是最好的途径。由省法院各主管业务庭深入研究各类常见、多发案件的纠纷特点和审判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审判指导意见,统一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原则,以使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同类型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保持基本平衡,有利于限制审判执行权被滥用。在实施统一裁判标准后,纪检监察人员仅需要掌握和熟悉案件审理的程序和裁判标准,再对案件进行审查和检查就可相对简单化,容易发现疑点,纪检监察监督工作效率将得到大幅提升。 3.从权威性特点出发,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列席所在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审判委员会是法院最高审判组织,是对审判工作进行集体领导和对审判进行指导决策的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之一是监督、检查法院及其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也必然在被监督、检查之列。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应当采用有选择地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方式,侧重对主审法官在履行审判职权过程中进行监督。借鉴我国诉讼法中关于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规定,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列席审判委员会,显得十分必要。 4.从中立性、公正性特点出发,认真开展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虽然能够对裁判和审判人员、审判组织进行监督,并有权对审判人员作出纪律和组织处理,但无权对案件作出裁决。”只有在审判监督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查,在审判委员会作出是否有违法审判的判断的基础上,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才能对审判执行人员是否负有责任作出判断和依职权进行调查处理。因此,要进一步解决案件质量问题和阻止违法审判行为,就必须认真落实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及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各级领导、法官对此要提高认识、强化意识,只有狠下决心,真抓实干,才能收到效果。
论公民监督对行政监察的推动作用如何加强对国家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公民监督与行政监察在对国家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中,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各有侧重,相互补充。加强公民监督,对于推动行政监察,防止政府权力错位、变异,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公民监督与行政监察在监督本质上具有一致性。“主权在民”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原则。政府是公众的代理人,受公众的委托,代表公众进行社会管理。公民对政府实施监督,是公众对自身权力委托的必然结果,是权力主体对权力行使者的根本制约,也是国人民政权性质的具体体现。公民监督既是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又是对国家行政权力监督的源泉和基础。从本质上讲,对政府的一切监督,包括作为政府内部监督的行政监察,都是公众的授权,都是公众对行政权力监督的表现形式。因此,公民监督和行政监察归根结底都是人民意志的体现,都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手段。公民监督与行政监察在监督客体上具有一致性。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是公民监督的重要内容。行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其实质是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公民监督和行政监察都是对国家行政权力监督的重要形式,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公民监督和行政监察共同的监督客体。公民监督与行政监察在监督作用上具有一致性。公民通过信访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新闻舆论等方式,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批评、提出建议,既维护自身权益,又对规范政府行政权力运作,促进依法行政,推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行政监察通过开展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等方式,以达到反对腐败,维护廉政,保证政令畅通,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目的。公民监督和行政监察在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勤政为民,提高行政效能,改善国家行政管理,发展民主政治等方面担负着共同的使命。公民监督与行政监察在监督方式上具有互补性。行政监察作为国家行政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的一种自制约机制和内部监督,是专门机关的监督,其监督的手段具有合法性,监督的效力具有强制性。而公民监督是行政权力运行之外的监督形式,是群众性的监督,通常是自下而上地进行,其监督形式是提出建议、意见、批评、举报等。相对于行政监察而言,公民监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具有范围广、影响大、方式灵活等特点,但它要通过行政监察产生法律效力。综上所述,由于公民监督与行政监察在监督本质、监督客体、监督作用上的一致性和监督方式上的互补性,加强公民监督对行政监察效能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行政监察机关必须把发挥公民监督的作用,作为行政监察工作应当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二国非常重视发挥公民监督的作用。早在新中国建立前夕,毛泽东就提出了“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的重要思想,指出依靠民主是跳出由盛而衰的历史周期率的新路。建国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不断建立健全公民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公民监督在维护廉政,保证政令畅通,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也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发挥公民监督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推动作用。信访举报是公民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的一种普遍方式。国坚持把信访举报作为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开门纳谏的重要途径,不断建立完善信访举报制度,确保公民信访举报渠道的畅通。信访举报工作已成为国家机关一项日常性的重要工作,信访机构已成为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和“窗口”。省行政监察机关每年从信访举报渠道了解并立案查处的案件,都占当年查处案件总数的80%以上,公民的信访举报已成为行政监察机关查办违法违纪案件获取案源的主渠道,对于推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行政务公开是拓宽公民监督渠道,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的重要举措。这些年来,省把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纳入反腐败抓源头工作总体部署,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各级政府机关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及国家机密的外,都要求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和公众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目前省已有97%的乡镇和61%的县全面推行了政务公开,市(州)和省级机关也普遍开展了政务公开工作。全省还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服务中心等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并联式审批、阳光下作业、规范化管理”。通过推行政务公开,着重从“人、财、物”等关键环节入手,强化公民监督,规范了权力运作的程序,减少了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现象,促进了政府机关作风的转变,提高了行政服务水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是公民通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权力的实施,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国颁布实施了《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逐步建立完善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公民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不当行为侵害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国还颁布了《国家赔偿法》,建立了行政侵权的赔偿制度,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和赔偿办法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使越来越多的人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督和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近年来,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越来越宽,在纠正不当行政行为、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民主评议和质询听证是公民通过直接参与政务活动,实施监督的重要形式。近年来,省积极开展民主评议和质询听证,发挥公众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加大了公众参政议政的力度。组织公民评议政府及其组成人员的工作,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作风,并将评鉴意见作为对政府及其部门工作评价和对公务员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水电气价格、交通运输管理等直接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和情况复杂的事项,实行听证制度,使公众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民主评议和质询听证,面对面地直接听取公众的意见、呼声和要求,促进了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和行业的作风建设,提高了科学决策的水平和行政效能。扩大公民在选人用人上的监督权,是发挥公民监督作用的又一重要举措。近年来,们大力推进以扩大民主为主要内容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了公民在选人用人上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在基层实行了民主选举,在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中引入了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等制度,把公众是否满意、是否公认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标准,凡是多数人不赞成的,不提拔任用,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更加公开、民主、规范,增强了各级政府官员的公仆意识,促进了公务员队伍建设。新闻媒体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公民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渠道。国十分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人民喉舌”作用,大力支持公民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政府机关工作的监督;旗帜鲜明地支持新闻媒体通过规范的程序对不当行政行为和腐败行为予以曝光、揭露;通过新闻媒体定期通报政府工作情况,主动接受公民的监督,进一步加强了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了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三公民监督作为国整个监督系统中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对于促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推动行政监察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们将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公民监督的作用。一是优化公民监督环境,保障公民监督权利。通过强化监督客体的监督意识,让他们乐于接受、自觉接受公民监督。同时,加强有关公民监督的法规制度建设,对公民监督的地位、权力、义务和监督的形式、程序以及监督的责任和奖惩等,作出明确的规定。要建立保障和激励公民监督的机制,保证公民监督的安全性,激发公民监督的积极性。二是疏通公民监督渠道,拓宽公民监督途径。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公民信访举报工作,最大限度地实施公开制度,积极稳妥地扩大公民的直接选举,切实加大公众参政议政的力度。三是要改善行政监察工作,推动公民监督的发展。行政监察机关要坚持依靠群众的原则,在工作中广泛倾听公众意见,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要进一步完善信访举报制度,健全特邀监察员制度,不失时机地对公民监督提供的信息进行全面的系统的分析,确立不同时期的监察重点和中心,引导公众集中力量对某些带有倾向性的腐败现象,进行强有力的监督。要通过多种渠道切实保障公民享有和履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公民监督不是一种孤立的监督,必须与其他的监督形式紧密结合,互相促进。从国的实际情况看,公民监督必须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执政党内部的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才能真正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构成完善的监督制约体系。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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