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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3、相关公司、企业等公司停止生产,严重损失,破产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5、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情况6、私人舞弊,有上述情况之一。
各国刑事立法都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 以重并轻为原则,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实施的《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行为人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以上,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 2、造成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然不符合三四项金额标准,但三四项直接经济损失总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额在20万元以下,但间接经济损失总额在100万元以上。; 6、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不报、缓报、谎报,导致重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导致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9、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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