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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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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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