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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一)损毁、盗窃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二)穿凿、堵塞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三)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四)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五)建设占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六)其他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或者未按规定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一)损毁、盗窃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二)穿凿、堵塞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三)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四)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五)建设占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六)其他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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