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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既遂处罚标准的规定: 1、构成绑架罪既遂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犯罪情节符合较轻标准的,判处...
由于绑架罪是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当中,绑架的实质是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实力支配之下,因此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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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只要行为人完成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无论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向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提出勒索财产或者其他非法要求,无论行为人是否最终获得财产或者满足非法要求,都成立了绑架罪既遂。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绑架罪有两种: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既遂标准在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之间应该所不同。在绑架罪的基本犯中,应以是否控制被害人为既未遂标准。在结果加重的情况下,即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况下,应采用结果加重的既遂,即无论是否控制被害人,都构成绑架罪的既遂。
对于绑架罪成立形态的划分标准,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将绑架罪列入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可见其立法本意着重强调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况且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只将“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作为绑架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未将勒索财物的数额及其他非法目的内容作为法定情节加以考虑。因此,应以绑架他人的行为是否得逞作为区分绑架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 第二种意见认为,绑架罪包括绑架和勒索犯罪两种行为,绑架他人并非行为的犯罪目的,勒索财物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才是行为的犯罪目的,而目的未达到则说明犯罪未得逞。因此,应以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目的是否达到作为绑架罪既遂未遂的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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