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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父母在婚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房产登记在已方子女名下,该房产应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在婚前全额出资为子女结婚购置房...
(1)双方当事人在恋爱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房屋的,在分割房屋时既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亦不能仅凭房产证确定的共同共有性质等额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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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购房,分手财产房分割方式有: 1、购房时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2、共同出资买房,登记两人名字的,属共有财产,可以按出资比例分割。 3、一方全资购买的,不需要分割。 4、一方出资购买,使用另一方名义贷款的,出资方应当就房屋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1、恋爱期间以共同名义购买房屋并登记于双方名下,且明确登记双方占有份额性质为共同共有,应当认定双方对房屋共同共有; 2、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物业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且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应视为按份共有; 3、恋爱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应考虑双方实际出资进行分割; 4、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没有约定房屋共有性质的,应认定为按份共有; 5、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购房,分手后房屋出资应返还; 6、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应视为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分手的可请求女方返还; 7、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视为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另一方应还出资方购买房屋的出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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