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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单传输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舱单传输人及相关...
海关接受装(乘)载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后,对决定不准予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上客的,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舱单传输人,并告知不准予装载货物、物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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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单中的提(运)单编号2年内不得重复。自海关接受舱单等电子数据之日起3年内,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纸质舱单、理货报告、运抵报告以及相关账册等资料。
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箱以前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
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货物、物品舱单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舱单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二)提(运)单的复印件;(三)加盖有舱单传输人公章的正确的纸质舱单;(四)其他能够证明舱单变更合理性的文件。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旅客舱单时,应当提交上述(一)、(三)、(四)项文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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