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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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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构成偷税或偷税罪,取决于是否符合《税收征管法》和《刑法》规定的要求。也就是说,作为纳税人是否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拒绝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只有实施上述四种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才能认定为偷税漏税。从目前提供和掌握的材料来看,宗不太可能实施前三种行为。如果构成偷税漏税,只能实施虚假纳税申报,但需要办案机关调查取证后确认。如果不构成偷税漏税,可能构成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不纳税申报、不缴税款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但不能追究这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只有偷税漏税才能构成犯罪。因此,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必须依法正确确定宗庆后涉税行为的性质和类型,绝不能一般地偷税漏税。就性质而言,立案前补缴税款属于事后悔过行为,不影响案件性质的定性,还是应按之前未缴或少缴税款确认。2、但是,为了鼓励事后补救和自首悔过,应该从轻处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宗在立案前缴纳税款,属于主动减轻和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的,也可以免除处罚。我国台湾地区等税法都有关于自首免责的规定。由于我国税收制度的缺陷和法治的滞后,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相当普遍。应进一步完善法律上的税收责任免除制度,鼓励纳税人自首,促使其回归诚实纳税之路,借助纳税人的共同努力推进税收征收。
偷窥行为一般不会触犯刑法,但依情节严重程度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偷窥是指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暗中偷看别人隐私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逃税罪的处罚方式如下: 1、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根据我国最新《刑法修正案 (八)》已经没有“偷税罪”这条罪名了。第二百零一条为“逃税罪”。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刑法(第7次修改),其中对第201条的偷税罪进行了修改,并增补了新规定。这对审计机关在查处被审计单位税收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时的审计定性的影响重大,有的直接关系到审计结论的准确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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