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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指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由于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人死不能复生,因此死刑案件的辩护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能给被告人带来任何不利,否则就是灭顶之灾。但正因为死刑的严重性,律师也一定要善于发现案件中的问题,而所发现的问题是否足以支持律师做无罪辩护,这是考量律师胆识的地方。法律规定的“疑罪从无”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疑罪从轻”。我认为就通常而言,律师发现的问题或取得的证据并不足以完全推翻检察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时,根据我国的司法实情,还是以被告人认罪、律师做罪轻辩护为上。特别是被告人具备法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时,不能因为法官认为被告人拒不悔罪而未得到从轻,丧失了挽回生命的机会。我认为,任何事物都没有人的生命更重要,律师首先、必须尽到的职责是如何为被告人带来生机,实现法律的相对公正,除非被告人自己选择“杀身成仁”。
想要知道请问无罪辩护和量刑规则是什么,应该了解以下内容: 一般来说,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辩护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典型的无罪辩护由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而丧失了存在的空间,律师之主要职责即在于量刑辩护。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量刑程序改革中一个极为突出的问题初露端倪,即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产生了激烈的冲突,使得律师处于一种进退两难的困境。一方面,根据量刑程序改革的要求,律师必须在定罪问题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后,参与量刑问题的审理活动,针对控辩的量刑建议发表量刑辩护意见,但后者都不可避免地冲击着先前无罪辩护的效果。另一方面,如果律师仅选择无罪辩护而放弃量刑辩护,则会在被告人被宣告有罪之后丧失提交量刑证据的机会,最终无法促使法院作出轻缓的刑罚。所以,不少学者主张应将定罪、量刑程序完全分离,在量刑程序的基础上构建一种独立的诉讼形态。
是合理的行为。在一个案件当中如果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无罪辩护,之后再对其进行量刑的辩护也是合理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先进行无罪辩护,再进行量刑的辩护,顺序上是不能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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