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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照本法第33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
行政处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是:①表明身份。它是表明处罚主体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委托书。 ②说明处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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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简易程序”问题。在审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其中,《行政诉讼法》规定如下情形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 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2)适用于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其他行政处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但也必须出示执法证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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