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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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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核发权限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二)擅自降低核发标准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其他未依法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三)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四)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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