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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明确规定在下列条文情况下不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责赔付是出于人道和体现“以人为本”制定的特殊的责任连带条款行为,即:无责任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无责、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或赔偿责任)在无责的情况下从自己所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强制承担保险赔偿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只要是事故当事人之一,无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也必须得按无责赔偿限额给财产受损者或人身受伤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体现交强险强制保险的优越性,实现对受害者的保险补偿。无责赔偿限额为:物损为100元,医疗1000元,死亡伤残1.1万元。
道路交通责任认定比例与损害赔偿责任不同。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不一致。《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医疗费用:按照医院治疗当事人交通事故创伤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所必需的费用支付。(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有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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