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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就是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做出处罚决定前,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笔录告知其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权利时所作的笔录,需要当事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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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期限的相关限制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行政处罚通知可以行政处罚通知:(1)直接送达。登记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即为送达;负责人拒绝签字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注册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应注意:①无特殊情况的,应当适用直接送达方式;②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人签收;③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代理人签收;④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收件人的,送交收件人签收;⑤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留置送达。适用留置送达时,应注意:①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②送达人应邀请相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绝签收的理由和日期;③送达人、见证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视为送达;④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和其他见证人不愿意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视为送达;⑤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3)邮寄送达。登记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邮寄送达。采用邮寄送达时,应注意:①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可采用邮寄送达;②邮寄送达时,以收据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③邮寄送达时,应附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④送达回执未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4)送达公告。公告送达是最后一种送达方式。适用公告送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②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张贴,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③自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天;④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⑤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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