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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是公司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活动,是公司以自己名义和自身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这种担保不同于公司为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是公司的一种特殊行为,是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担保。这种担保不同于公司以自己的财产为债务提供担保。当公司以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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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擅自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2.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该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 3.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如下:《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外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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