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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惩罚犯罪与矫正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维护社会稳定与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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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的场所,为社区矫正工作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装备。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规范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发挥其整合社区矫正资源、协调调度监督管理、落实教育帮扶措施的作用。
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督管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追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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