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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建造了一个房子,行政复议违建拆除的期限是复议是两个月,诉讼是六个月,也就是说你在两个月内可以进行复议,六个月内可以进行诉讼。在实践中我发...
就违建拆除行政复议来说,行政机关以当事人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后,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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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违法建设限期拆除不只是出现在《城乡规划法》中,还散见于大大小小18部法律法规当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要求强拆违法建筑,你敢不拆吗?我国实行严格的依法行政,法律规定必须为,法律规定必须拆的是不能作折中处理的,况且又没说拆了就不罚款了。对于第二个问题,出发点就错了,违法建设没有任何权利可言,也不可能变成公有,政府非但不可能补偿反而会针对违规私搭乱建处以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拆除违建行政复议如下务院对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有明确的解释。《国务院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0]134号)说明“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2000年12月1日”。虽然《城市规划法》已经于2008年1月1日被《城乡规划法》废止,但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和《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的含义是一样的,都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都不是行政处罚行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国务院答复函可以明确的说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因实施了法律上不存在的处罚,不属于《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因此,被申请人错误适用了《行政处罚法》,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故该行政行为不能成立自始无效。
房屋征收和补偿是市、县人民政府的职权。征收决定也是由市、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的。所以,如果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作出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具体负责接收复议申请的机构是上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办公室(局)。 行政复议法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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