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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保证人的加入使其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债务人原本享有的抗辩权、代偿权和追偿权等,在保证人加入之后难以分清保证人是否也能享有。但是...
保证是合同担保方式之一,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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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内容是什么(1)保证合同的概念和性质。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要式合同、附从合同。(2)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人和债权人。保证人的资格要求。(3)保证合同的形式。保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实务中,认定保证合同的三种情况。3、保证的分类: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定期保证和无期保证;有限保证和无限保证;将来债务的保证和既存债务的保证。4、保证担保的范围:有约定依照约定,无约定,按《担保法》第21条处理。5、保证与物保:有约定依照约定,无约定,区分第三人提供物保和债务人自身提供物保的情况。6、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保证债务的求偿权;保证人对债权人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但享有抗辩权和其他防御性的权利。7、保证人的求偿权:保证人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对其他保证人亦享有求偿权。8、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的三种情况。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则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保证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法律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和限制。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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