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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承担责任,个人债务由一方个人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夫妻债务离婚后承担责任的方式: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当夫妻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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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离婚时债务应如何分担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归还,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1、夫妻婚前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由债务人个人承担,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负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法定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偿还义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确定各自的承担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协议清偿和判决承担只对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换言之债务人起诉要求偿债义务,仍然要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中实际承担还款义务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按协议或法院判决分担相应份额。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上述两个规定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财产各自管理的,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从司法实践看,离婚时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主要有因个人违法行为所负债务、未经对方同意而负的专属个人的债务(如夫妻一方擅自做变性手术所负债务)等。
一.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啥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梅县瑶上镇人孙某与吴某,1992年2月按农村风俗成亲,次年6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3月10日,夫妻共同具名向李某写下欠条一份,欠条中注明欠李某利息人民币6000元;1999年2月6日,孙某又写下借李某人民币5000元的借条一份。2003年3月,孙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梅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与吴某离婚。案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协议离婚。但在离婚诉讼中,孙某、吴某均未提及债务问题。2004年12月,债权人李某向梅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某、吴某偿还上述欠款11000元。孙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答辩。吴某则在庭审中辩称,其与孙某离婚时,孙某未提及债务问题,且孙某曾表示,如有债务他会负责偿还,因此,该债务纯属孙某的个人债务,应由他负责清偿。吴某作此答辩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日前,梅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孙某、吴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清偿债务人民币11000元;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二.对债务承担的约定问题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乔某和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赵某购买钢材,欠下货款4800元,2004年4月11日由乔某于给原告赵某写下金额为4800元的欠条一张。2004年8月6日,乔某和李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所有债务都有乔某偿还。离婚后,被告李某于2004年8月13日又向原告赵某购买钢材,以乔玉的名义给原告赵某写下金额为1428元的欠条一张。被告乔某给原告赵某还书写了金额为1000元的欠条一张,上面未注明书写日期。上述欠款经原告赵某多次催要,乔某和李某未予给付,为此,原告赵某于2006年3月将乔某和李某诉上法庭,请求二人偿还欠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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