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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是否主观上知道自己在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被他人欺骗,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则不能构成犯...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行为。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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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掌握的标准不一。例如,有的在制定的司法性文件中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三人次的情形作为“情节严重”的一个标准。该标准容易导致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多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实质上不适当地提高被告人的刑罚,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或不均衡,损害司法公信力。我们认为,在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罪中的“情节严重”时,也不能仅强调协助组织卖淫的次数和人数,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协助组织卖淫的作用大小,有无协助组织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有无协助组织患有严重性病的卖淫者卖淫,是否兼有多种协助组织行为,是否曾因协助组织卖淫受过行政处罚等。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行为。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大概可以从以下进行区分: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作为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其实质上属于组织卖淫犯罪中的从犯。共同犯罪,根据分类标准不同一般有两种分类,一种是根据犯罪分工的不同可以分为教唆犯、实行犯和帮助犯[1];另一种系根据犯罪作用的大小可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两种分类的功能目的不同,其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前者主要是为了解决共犯的定罪问题,而后者主要是解决其量刑问题。然而,两者也并非完全是对立和排斥的,之间也存在交叉和重合。 二,组织卖淫罪作为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仍有区分主从犯的可能。实行犯,一般而言,是指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的共犯,其系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直接或必要的原因。三,区分组织卖淫罪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标准主要在于是否直接参与了组织卖淫活动的核心行为。否定组织卖淫罪区分主从犯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其从犯与协助卖淫罪难以区分,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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