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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股权质押不能优先受偿。股权质押产生债权属于普通债权,按照我国破产法,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对员工所欠费用、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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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股权质押可以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将其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债权人有权优先赔偿该动产。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是优先受偿。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人享有别除权,抵押权优先于税收债权等普通破产债权获得清偿。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股权质押的优先受偿权在我国的法律规定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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