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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
有下列特点: 1、一般犯罪嫌疑人较熟悉被害人的情况,一般属于熟人作案 2、大多数是谋划已久的预谋犯罪。 3、多数属于共同犯罪或者团伙作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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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伤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立法者将绑架他人的行为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中,表明强调的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这种犯罪实际上就是旧社会甚为猖獗的“绑票”行为,新中国成立后已经绝迹,近些年来又重新出现,并有发展的趋势,对社会危害极大。为了有力惩治这种犯罪,刑法将绑架行为单立为罪名。犯罪对象是“他人”。“他人”既包括妇女、儿童,也包括妇女、儿童以外的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犯罪构成应包括: 1、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犯罪主体,指对被绑架的妇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犯罪客体,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绑架妇女的人身权利; 4、犯罪客观方面,因不解救而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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