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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
有关仓储有如下法律规定:1、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定义的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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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一般情形,仓储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如果涉及港口作业的仓储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仓储合同的纠纷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仓储合同的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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