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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的供需双方均应签订购销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进行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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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的供需双方均应签订购销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进行质量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加强对建设单位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建设单位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应委托建设监理或咨询单位代理。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二)工程勘察文件应反映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应配套,细部节点应交待清楚,标注说明应清晰、完整;(四)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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