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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中的反不正当竞争存在的情况: 一、以他人的姓名、企业名称或商号作为商标注册。 二、袭用知名、著名、驰名商品商标造成消费者误信。 三、...
商标注册中的反不正当竞争存在的情况有: 1、以他人姓名、企业名称或者商号作为商标注册; 2、袭用知名、著名、驰名商品商标造成消费者误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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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中的反不正当竞争存在的情况有: 1、以他人姓名、企业名称或者商号作为商标注册; 2、袭用知名、著名、驰名商品商标造成消费者误信; 3、外国著名商标的保护问题; 4、将老字号、老招牌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①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⑤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⑥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 另一类是影响市场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①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②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③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④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⑤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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