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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不服检察院批捕决定可以要求检察院复议,或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件规定》中第五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捕决定的申诉;(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申诉;(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它处理决定的申诉;(五)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正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的申诉。
1、嫌疑人对检察院批准逮捕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2、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3、但该项权利缺乏缺乏实质程序保障,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这属于办案机关自我纠错的程序,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一旦做出批准逮捕决定,很难做出自我否定的决定。
一般情况下,两个月左右,不能超过两个月。具体情况分析如下:1。一般情况下,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不得超过2个月;2、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3、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内无法终止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1个月;4、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二十六条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终止侦查的,可以延长2个月;综上所述,不同的案件需要具体分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 由于特殊原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长期不适合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和复杂的案件。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下列案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一)交通非常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三)逸犯罪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可以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终止侦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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