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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有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2.请求村委会、乡级人民政府调解解决;3.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4.向法院起...
2004年国家调整土地税收政策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即《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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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有: 1、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2、请求村民委员会、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3、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三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关键在于该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关于“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及第十五条关于:“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成员之集合的农户是承包经营权的唯一主体,该农户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应的收益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即使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引发的纠纷,亦应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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