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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对于轻度人身伤害和一般财损案件,办理案件的交警可以简单程序处理事故。简单程序下,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出具事故证明,调解当事人,交通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勘察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逃逸的,应当在查获交通事故逃逸人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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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处理一般需要的时间如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3、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车祸处理一般需要的时间如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3、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看具体情况。对于轻度人身伤害和一般财损案件,办理案件的交警可以简单程序处理事故。简单程序下,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出具事故证明,调解当事人,交通事故当天就可以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无异议的,应当按照责任认定的内容进行赔偿,然后结案。如果是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事故车辆和驾驶员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后结案。如果逃逸案件尚未破案,受害方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并送达受害方。为了查明案件需要进行相关检查和鉴定,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检查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委托鉴定期限不得超过20天;检验鉴定必要超过20天的,应当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0天。《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事故车辆和驾驶员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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