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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子始乱终弃少女诉请出处

2022-10-28
12月8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少女与他人同居产子,分手要求男方承担小孩抚养费的案件。经调解,同居期间所生儿子A由原告B直接抚养至成年,被告C从2009年7月份开始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B与C于2007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后两人在吉安市青原区天立花园小区同居生活。2008年4月12日生育男孩A,但由于B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5月C在B回娘家期间,又与他人在天立花园小区同居生活,B发现后,两人感情破裂,再也没同居生活。后B起诉至法院,要求儿子A由B抚养,C每月负担抚养教育费1500元至小孩成年。一审法院多次组织调解,达成以上调解意见。(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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