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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既遂的判刑如下:行为人有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导致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第一、 二、三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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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分子犯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既遂的,一般的判刑处罚标准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对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既遂的行为人,一般要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单位犯本罪的,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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