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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包括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两者都可以按照以下分类: 1、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2、按照作用...
关于共同犯罪中的共同犯罪人,目前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三类: 1、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的分类,分为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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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立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可谓五花八门,但从采用的分类标准上看,却不外乎两种: 1、分工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进行分类。分为: (1)正犯(2)教唆犯(3)帮助犯(4)组织犯 2、作用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分类。分为: (1)主犯(2)从犯(3)胁从犯 这两种分类方式应当说各有利弊。分工分类法能够客观地反映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分工及其联系形式,可以很好地解决对共同犯罪人的定性问题。但是对共同犯罪人予以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正确确定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大小,而刑事责任大小取决于各共同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取决于其行为在侵害法益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工分类法不能充分的揭示各工作犯罪人在共同侵犯某种法益的活动中所其的作用,难以很好地解决对共同犯罪人的量刑问题。因此,从纯粹采用分工分类法的国外立法例来看,对于“教唆犯”只能规定“依正犯处罚”,无法体现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大小,对刑罚轻重的影响。 作用分类法则正好相反,它虽然有助于解决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但在表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及彼此联系上,却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即不能准确地说明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的法律性质,从而对其准确定罪。
为准确理解我国刑法的主从犯规定,有必要首先了解国内外立法确定的共同犯罪人种类,主要有这些划分方式: (1)二分法,即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两种,具体划分又有不同, ①分为首犯和从犯,如《唐律疏议·名例》中对“共犯罪者条”解释说:“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为首,余并为从” ②分为正犯和从犯,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 ③分为主犯和从犯。 (2)三分法,即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三种,具体划分也不一致, ①分为正犯(或共同正犯)、教唆犯和从犯,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刑法典》、《日本刑法》 ②分为共同正犯、隐匿犯、从犯,如《葡萄牙刑法典》 ③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3)四分法,即将共同犯罪人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四种。 ②对共同犯罪人种类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不同认识,主要有客观主义、主观主义、折中主义三大方向, ③并且每种方向还有不同观点。概括而言,在立法上,分类标准主要有这样几种: (1)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分工为标准 (2)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作用为标准 (3)以共同,犯罪人的主观犯罪意思为标准 (4)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对犯罪结果产生的原因为标准 (5)以共同实施犯罪的时间或是否在现场为标准等。 而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前两种标准,即分工分类法、作用分类法。分工分类法将共同犯罪人划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我国立法上对共同犯罪人划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是以作用分类法为主、分工分类法为辅,也没有脱离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这两种基本划分的标准。
共同犯罪的分类,从结构上分为两类。1、任意共犯:一人可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两人共同实施的。如果是盗窃罪,一人可以实施,两个人三个人也可以一起实施。2、必要的共同犯罪:两人共同实施才能完成的犯罪。如聚众持械劫狱罪,重婚罪。从作用上来看,共同犯罪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从分工上来看,共同犯罪分为帮助犯,教唆犯,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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