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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往往是跟禁止性条件的婚姻连在一起的。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的要件的男女结合形式,无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有四种: (一)重婚; (二)有禁...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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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如果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或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再根据无效婚姻自始无效的规定,追溯至结婚登记之日。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无效婚姻的情形如下: (一)重婚; 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民法典》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主要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血亲,主要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主要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和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三)未到法定婚龄。 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的,不得结婚,即使结婚,其婚姻关系无效。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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