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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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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销售金额”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制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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