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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成立不一定就是既遂一种形态,也可能是未遂,也可能是犯罪预备,还可能是犯罪中止等等。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
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应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罪名上不需要标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书的叙述部分,应表明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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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属于犯罪既遂。 这个已经发生犯罪结果并且还因为情况需要加重处理当然是既遂。 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发生了犯罪结果,同时又造成了法定的重结果,因而刑法对其规定了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如果没有发生法定的加重结果,就不成立结果加重犯,当然也就谈不上结果加重犯的未遂,而只能以基本犯罪的即遂犯论处。 【辟谣】 结果加重犯一定是过失犯罪? 真相:不是 解析: 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的罪过形式不应包括过失,理由如下: (1)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与重结果的结果犯没有本质的区别。 (2)承认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只有在承认对加重结果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偶然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才有理论意义。 (3)在实务上,承认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极易扩大被告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甚至将不是被告人行为引起的结果,即与被告人的过失行为无相当因果关系,仅有偶然联系的结果归属于被告人承担。 综上所述,刑法没有基本犯的罪过形式是过失的结果加重犯。 【提醒】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如下: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至于犯罪中止,目前的通说基本上认为犯罪既遂后不再有犯罪中止。
不构成。 成立犯罪既遂条件有以下这些,其中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所以过失犯罪不成立犯罪既遂: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不应将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称之为犯罪既遂。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也就不应使用犯罪既遂这一概念,只可使用犯罪成立的概念。 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这是犯罪既遂成立的时间条件。如果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而只是实施了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就只是犯罪预备,而不能成立犯罪既遂。 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这是构成犯罪既遂的实质要件。这里说的构成要件的齐备,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 【相关延伸】 问:过失犯罪可以减轻处罚吗? 答:过失犯罪一般不减轻处罚。具体要看其构成的罪名以及法律规定。一般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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