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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的缴纳期限一般记载于判决书中,行为人只需要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即可。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于不能全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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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罚款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不能全部缴纳罚款的,人民法院应当随时追缴被执行人的财产。若因遭遇不可抗拒的灾难缴纳确有困难,可酌情减少或免除。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天起,判决指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上述规定有以下两方面内容:(1)关于缴纳罚款的期限,规定为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这里规定的“罚款”,是指罚款处罚,包括通过一般程序决定的罚款和简易程序决定的罚款,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的罚款除外。所谓“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处罚机关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到当事人。证明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依据,通常是当事人在该处罚决定书上的签字,处罚决定书在当场交付、当面送达或者挂号邮件送达时,都应当由当事人签收。对于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视为当事人已经收到。对于违章停车,处罚机关在违章车辆上张贴处罚决定书的,视为送达。所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是指从当事人在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的第二日开始计算十五日内。(2)关于缴纳罚款的程序,依照规定是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所谓“指定的银行”,是指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标明的办理代收罚款业务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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