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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行为人由于过失而造成漏缴税款的,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故意,不构成偷税罪,应当补缴税款。 2.行为人虽然有偷税的行为,但是偷税的数额和比例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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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以欺骗、隐瞒手段申报虚假纳税或者不申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纳或者少缴扣缴或者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前两种行为多次实施,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计算。
《刑法》中危害税收征收管理罪主要以下利用发票犯罪行为定罪:(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出口退税,扣除税金的其他发票。(2)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5)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用于出口退税、扣除税金的其他发票。(6)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量刑标准: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七)后逃避缴款罪取代了原来的罪。“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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