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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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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责任保证的约定方式: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中没有明确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也属于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
确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连带定期保证责任期间:保证人和债权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保证人仅在约定的一定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不定期保证责任期间: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对保证人在什么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进行约定,则成立不定期保证责任,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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