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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根...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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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本类证据大致是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若涉及起诉时双方企业名称与原签订合同时不一致的,还应提交证明双方名称变更的证据。 (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本类证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在代理上述案件中提交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建立的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 (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若合同没有违约金条款,可要求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逾期付款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规定。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 《民事诉讼法》第63条
工程欠款纠纷需要以下这些证据: 1.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证据材料。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材料。如合同,会议纪要,来往邮件、信函,现场工程签证单等等一切相关的证据材料。 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 4.提交其它诉讼相关的证据资料。如向法院提交主张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等。
当事人主张对方拖欠工程款的,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1、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 2、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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