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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从2017年7月1日起,销售方向企业(购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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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从2017年7月1日起,销售方向企业(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法票,需要输入企业(购买方)得纳税人识别号(税号)。
2017年5月19日,XX发布2017年第16号公告,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付款方为企业的,7月1日以后开发票必须填识别号。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XX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r所以,购买方为企业的,在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是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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